| 主页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查名申请
查名申请表下载
公司名称申请要素
公司名称登记法规
|
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税种介绍、所得税法规、上海税务地方法规、条例
增值税
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税目税率增值税税率适用范围或征收率 零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13%:(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17%: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6%:小规模纳税人(非商业企业):4% :小规模商业企业(需每年申请核定)。
3、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上海地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50元。注: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4、进项、销项、应纳税额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和发生货物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或运输费)×扣除率;4)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购进的固定资产(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优惠见第四篇);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或应税劳务接受方收取的增值税额。(1)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
消费税
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产品。
2、税目税率表
税目 |
征收范围 |
计税单位 |
税率(税额) |
一、烟
1.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50元(含50元)以上
2.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50元以下
3.烟丝 |
|
大箱(50000支)
大箱(50000支) |
150元(从量计征)
45%(从价计征)
150元(从量计征)
30%(从价计征)
30% |
二、酒 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每吨出厂价3000元(含3000元)以上
每吨出厂价3000元以下
5.其他酒
6.酒精 |
|
斤
斤
吨
吨
吨
|
0.5元(从量计征)
25%(从价计征)
0.5元(从量计征)
15%(从价计征)
240元
250元
220元
10%
5% |
三、化妆品 |
包括成套化妆品 |
|
30% |
四、护扶护发品 |
|
|
8%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各种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纯铂金首饰或以纯铂金制作的镶嵌首饰、珠宝、玉石。 |
|
10% |
六、鞭炮、焰火 |
|
|
15% |
七、汽油(无铅)
汽油(含铅) |
|
升
升 |
0.2元
0.28元 |
八、柴油 |
|
升 |
0.10元 |
九、汽车轮胎 |
|
|
10% |
十、摩托车 |
|
|
10% |
十一、小汽车
1.气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 |
|
|
8%
5%
3% |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
22座以下 |
|
5%
3%
5%
3% |
3、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批准。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纳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营业税
征收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征收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贷款、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5%
四、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 3%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 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3、计税依据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转贷业务,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示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5)外汇买卖、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计算公式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5、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5)本市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纳税地点:有税务登记的单位按税收隶属关系缴纳营业税;无税收隶属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向劳务发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在地、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应税行为,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为:(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的时间为准。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8、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操作办法凡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转包人分别开具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单或完税分割单。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规定的操作办法对分包人开具证明单。分包人再将建安业务转包的,总承包人应对转包人开具完税凭证,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