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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第 18 号令,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商务部第 8 号令, 2004 年 3 月施行)
受理机关 : 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国家工商总局(上海市工商局负责初审)
外资广告企业:国家工商总局
许可条件 :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 1 )合营各方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 2 )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营运二年以上;
( 3 )有广告经营业绩;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 1 )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 2 )投资方应是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
( 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 1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合营者股东会 ( 董事会 ) 决议;
( 4 )设立中外广告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5 )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 6 )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 1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 2 )投资者股东会 ( 董事会 ) 决议;
( 3 )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机可行性研究报告;
( 4 )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 5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许可程序和期限 :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程序
( 1 ) 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市工商局广告处呈报所需提供材料→市工商局广告处在材料齐备之日起的 2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审定;
( 2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 3 )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市外经贸委呈报所需提供材料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市外经贸委批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4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其他材料向市工商局外资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程序:略(由国家工商总局直接受理)
注:《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查阅, http://ggs.saic.gov.cn 。

